現代婚姻關係中夫妻分擔工作、家務之比例相對彈性,雙方經濟能力難分軒輊的雙薪家庭中,也不乏一方工作、一方顧家的分配關係,如果硬性要求其中一方負擔起所有的家庭生活費用,可能無法顧及雙方實際的能力與對家庭的付出,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因此,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方式與數額;如果夫妻溝通後仍難以達成共識,需要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處理,分擔的比例參考依據就是夫妻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例如夫妻雙方收入相當時,法院可能判決夫妻應該各負一半家庭生活費用(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依照民法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而以家庭事件審裡細則來看,第73條規定,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
三、離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