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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婚姻決不退讓立達徵信把關幸福打擊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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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問題,三招讓你爭回探視權

緣起緣滅,有些婚姻總也會走入盡頭迎來破碎。如果能好聚好散,那還皆大歡喜,只不過偏偏有些怨偶,會用小孩作為破碎婚姻的延伸戰場,延伸戰場的其中一種狀況,便是獲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離婚後百般阻撓、妨害前夫(或前妻)探視小孩。那遇上不給探視小孩的情況,也就是自己的探視權利被前夫或前妻侵害的時候,又該怎麼爭回探視小孩的權利呢?

招式一:聲請重定探視方法
在民法的設計中,一般完整的婚姻親子關係下,完整的親權有各項子權利及義務,以白話而言,扶養義務、管教義務、照顧義務、財產管理義務等等的權利。如果發生夫妻離婚的狀況,那麼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權」將會是一體兩面。通常「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家長,會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招式二:改定監護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前夫(或前妻)惡意地妨礙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已經達到了「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時,這時候便可以思考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法,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如果法院允許改定了,則可以請求法院准許交付或帶回子女。必要時,也可以發動強制執行,例如請警察機關協助交付小孩,或是對惡意妨害的前夫(或前妻)處一定的罰鍰。聲請改定監護時,另外也可以適時搭配訴訟程序上的「保全制度」,在法院最終做成改定監護的結果以前,先「暫時地」由自己行使監護權,也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招式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也可能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時候看不到小孩的一方父母,便當然也可以試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目前實務上,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賠償,且部分判決參酌惡意妨害的嚴重程度,判決不低的賠償額。(也有判決肯定的賠償金,已達到新台幣十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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