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構成該罪。而出門須向老公報備,處處限制自由,究竟老公之行為有無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須就老公對老婆的限制行為之細節來做討論。
「一般實務認為,拘禁行為之判定由客觀外在上看來,被害人須已無法逃脫加害人欲控制之範圍內,或是無法以自由意志控制自身行動,方可視為被拘禁或是行動遭受限制;而主觀上加害人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若是被害人能在輕易情況下脫離加害人之掌控,不能謂之剝奪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