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的法律淵源出在《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家事事件法在「多如牛毛」的法律中可說是一名「新生兒」,因為這法律在民國一O一年的一月十一日才由 總統公布。
要明白相關的規定,只有在法條中尋求答案。首先要談的是這法律的名稱,冠上的是「家事事件」,家事的範圍可就大了,民法的親屬編、繼承編上所規定事項都屬於「家事」的範圍,一旦發生爭議,幾乎都歸由這民事特別法來解決。這法為了便予處理這些不同的繁雜家事事件,在第三條中依照不同的處理程序加以分類,像訴訟上提起的「認領子女」訴訟,歸類在「乙類事件」的第三款,同款的訴訟程序,還有處理方式相同的「否認子女」訴訟。
程序監理人的定義,家事事件法沒有用法條加以詮釋,我們若想明白箇中意義,只能從字面的文意上去探求,這名詞是用「程序」兩個字作為開頭,那程序的涵義又是什麼?家事事件法處理的是形形色色類別不同的家事,各種家事的處理都有不同的程序,所以這裡所稱的「程序」,是指各種不同家事事件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