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目前家事事件分為以下五類:
一、甲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而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並無處分權者,包括:
二、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某種程度之處分權者,包括:
三、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限,且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包括:
四、丁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較無訟爭性、但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亦無處分權者,包括:
五、戊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有某種程度上之處分權,最重要的是,這類事件需要法官依職權裁量、並且作出妥適而迅速之判斷,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