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執行,依法律之規定,準用動產、不動產執行的方法(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而查封動產或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的規定,以價格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費用為限,此稱為過度查封之禁止。這是因為強制執行係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如已足夠保障債權人之債權,自不許過度查封,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若債務人認為債權人已超額查封,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俾便除去超額部份之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