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聲請書狀提出聲請,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必須列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尚須表明住所或居所。
2、請求: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
3、假處分的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或者是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須定暫時之狀態者。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所受損害,提供法院所定之擔保,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之意旨。
4、法院及年月日。
(二)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聲請假處分裁定之費用為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款)。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可親自向管轄法院收狀處遞狀或以郵寄方式為之。遞狀時連同裁判費收據和聲請狀提出於法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等法院裁定下來,便可依法院裁定之擔保金額,辦理提存後,聲請假處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