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債權人可主動聲請撤銷假處分外,債務人於下列情形下亦得聲請撤銷假處分:
(一)債權人未在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債務人陳明得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三)假處分的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處分的情事變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的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至於是否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法院應就具體情形斟酌其是否符合後裁定之。
(四)拘束債務人自由之假處分,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七條之四規定,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