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分割共有物之訴,性質上固屬一種形成之訴,惟其判決,依現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而有執行力,即不得謂相對人不能就分割共有物之訴,而聲請假處分。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