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之設定倘非出於抵押物所有人之真意或授權,而係由他人冒名辦理,對於抵押物之所有人自不生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此際,抵押物所有人得以抵押權人〈即債權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並以該勝訴之確定判決排除虛偽不實之抵押權設定。同時亦可追究代書偽造文書之罪責。
至於,抵押權遭排除之債權人或因此受有損害,則只得轉向該代書追償損害及訴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