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
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例如:受雇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運送人持有,竟與捆工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七二號判例)。
公務侵占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依實務見解,本罪行為人於侵占時以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第五八九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