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被害人提起背信罪之告訴後,即使欲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繼續偵察起訴。
例外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若案件符合上述規定時,告訴人自得撤回告訴,依情形由檢察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