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意指個人權利、身心受到侵害開始,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的期限。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如強制性交對象為配偶,或是加害人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9之一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期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