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事件頻傳,此等重大經濟犯罪依其犯罪事實,多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但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則應就構成要件探討。公司負責人本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義務,依第三題所示,該事務需為財產上之事務,公司負責人藉為公司處理事務之際,行掏空公司資產之違法行為,致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