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種類,依股東責任之不同可分為(公司法第二條):
無限公司: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亦即除以公司資產清償公司負債外,如有不足,股東仍須以其個人財產償債,直到全部債務清償完畢。
有限公司: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亦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仍以其出資額為限,如有不足,股東毋須再以其個人財產償債。
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亦即股東之責任與有限公司相同,只是因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區分股份,故不言「出資額」而以所認股份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