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
三、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
一、殯喪費
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
三、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刑事責任: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但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因為雇主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