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之債務是指合夥人因經營合夥事業而負的債務。合夥債務乃合夥人所負的公同共有債務。合夥債務應由合夥財產清償(稱為第一次責任)。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數,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稱為第二次責任)。
是故,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請求命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要件之存在,負主張並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四○○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