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係指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而言。其中所謂其他合夥財產,指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獲得的財產(如合夥所購入的貨物、房屋的租賃權)及由合夥所生之財產(如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八百二十八條)。
所謂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例如公同繼承)或依契約之訂定(例如合夥契約或夫妻共有財產)而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均係數人共有一物,惟前者係基於公同關係,後者則按其應有部分,此為二者之基本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