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發票人自兼付款人,無資格之限制,即不以金融業者為限,但發票人得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