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此項規定乃為免公司為人作保,致使公司背負重大風險。
公司負責人若不惜觸法,則由該負責人自負保證之責,而與公司無關。然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多數股東決議通過之章程同意公司為人作保,公司自可不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