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的定義,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義來看:「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第二類:為「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第三類:為「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公出差、參加活動時之意外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