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之種類就現行民法之規定可分為顯名合夥(外部合夥),即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至第六百九十九條所規定之合夥關係和民法第七百條至第七百零九條所規定之隱名合夥(內部合夥)。
前者,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者,則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七百條)。
隱名合夥係屬有償雙務契約,因其性質近似於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之契約,除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合夥的規定(民法第七百零一條)。當事人所訂的契約究為合夥,或為隱名合夥,應就契約內容加以認定。
實務上常見之合夥類型則包括工作合夥(如共同著作)、合建合夥(如一方出資,一方提供土地)、自由業合夥(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合夥型態成立者),此外,從一般的流動攤販到商店皆可成立合夥,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所以合夥可謂與一般人生活關係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