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感情尚無裂痕之際,很多時候固然難以明算帳,或拒絕對於他方之協助。但就法論法,若要避免自己受牽累或預留日後之生活資源或東山再起之資金,儘量不要把夫妻放在同一籃子或過度為他方背負太多法律責任,應是可以採行之道。
因此,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或妻子)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或妻子)的各式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由丈夫(或妻子)使用向他人借錢;若代夫(或妻)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或妻)開立夫(或妻)之支票或本票為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此外,夫妻若未能繼續婚姻關係,則應於離婚前將債務釐清,並完成移轉變更之手續,以免日後糾紛不清,甚至付出更大代價。例如:停止信用卡之正副卡關係、變更以自己為名義之公司負責人、歸還自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並不得再行使用、房屋車子貸款之移轉承受等。又,夫對妻或妻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債權存在,例如:夫向妻借款,倘若未能於離婚時同時解決債務,身為債權人之夫或妻,即使其請求權原已超過消滅時效期間,亦得延長權利行使期間至婚姻關係消滅後ㄧ年內 (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