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31條共同財產之定義規定: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但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除外:
依據民法§1031-1條規定:
Ⅰ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Ⅱ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而送贈之財產,是不能在婚姻關係消滅中,被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屬於特有財產,而特有財產對於共同財產有例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