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財產制,係指夫妻結婚後,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依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第一千零五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因此,夫妻可以於結婚前來未雨綢繆地先行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於結婚過後有需要時,才選擇適當之夫妻財產制。不過夫妻欲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則只能從共同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以下)選擇其一。惟若夫妻就財產未表示任何意見,則以法定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以下)為其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