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間未以書面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
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另外,夫或妻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另一方,一勞永逸的方法是找有經驗的律師或代書,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全部資料,先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應得之一方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另有財產屬剩餘財產之範圍,則得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也就是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妻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此外,離婚之夫或妻若欲防止他方脫產以規避支付剩餘財產之義務,亦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自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