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能結為夫妻者,都是靠著兩人累積的緣分所相知、相識、相惜。但是一但感情出了裂痕,很快有些人會不能堅持著而放棄,所以就會產生出許多後續的處理問題,例如小孩的撫養權,小孩的撫養金,夫妻的債務糾紛等等。
不過就算是夫妻,對於錢也是有一套自己所堅持的標準,有的人可能覺得夫妻間的財產本是要一起共同管理的,所以不分誰是誰的。但有的人卻會涇渭分明的分出一道界線,兩人的財產會清清楚楚的劃分開來。那就是所謂的的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聯合財產制。
如果一但有了夫妻上的債務糾紛,而登記結婚的時候又無明確說出兩人的需如何財產劃分,那麼就會使用聯合財產制來解決。那麼聯合財產制又是如何制定的呢?以下做個說明:
夫妻之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個約定,會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結婚時,除了先生和太太的特有財產以外,先生的原有財產與太太的原有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聯合財產。
特有財產:是指
1.專供夫或妻個人所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的贈予物,經過贈予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聯合財產制,夫妻享有均等的權益,而且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還可以平均分配其剩餘財產,只是,為了防患債務糾紛,夫妻想要更清楚地畫分產權,採用分別財產制是比較好的。
而夫妻間會有什麼樣的債務糾紛會困擾著彼此呢?例如:老公在外面了一屁股的債務,討債方找上老婆要回老公欠的錢,那麼老婆不是挺無辜的嗎?這種情況在以前的時代常常發生,現在比較少見,不過還是會有狠心的另外一半因為自己的欠債而把枕邊人推出去當作代罪羔羊,這些事雖然很少發生,真正發生了卻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所以衍生出許多夫妻間的財產糾紛,有的人會屁股拍一拍的撒手不管,但是有的人卻會互相鬥的你死我活,原因都是因為雙方的金錢分配有異議,而人性的黑暗面都是醜陋的,貪婪,是人的天性,所以就因為貪,就會想要更多,或許有些人不是因為貪婪,但多數的原因都與金錢脫離不了關係。所以對於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在一開始就要清楚的向對方說明清楚,避免日後造成許多金錢上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