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共財是一般的觀念,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財產。
除了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慰撫金或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外不屬於剩餘財產可分配的範圍外,其他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