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這件事,在夫妻離婚時就「當然」發生,不管是為了什麼原因導致婚姻破裂。而上面提到《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倘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那麼,什麼是顯失公平呢?
簡單來說,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需要由法院來調整的話,必須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至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無論是外遇、家暴或《民法》第1052條等其他原因,均不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原因。
最後要說的是,如果配偶外遇,可以另外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精神損賠等,與剩餘財產分配是分開計算的。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與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