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目前有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後面這兩種必須經過夫妻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適用,而目前台灣大約90%的夫妻都沒有約定,因此用的都是「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有規定大家俗稱的離婚或配偶死亡財產可以分一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不是說可以直接拿對方總財產的一半!也不是可以直接要對方的房子、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財產的一半!
1.先建立正確觀念!首先所有的財產,不管是房屋、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汽車…都會轉換成「數字金額」。
2.再來,法定財產制把財產分成,結婚前取得的「婚前財產」及結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3.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離婚時: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兩願離婚以登記日為準;配偶一方死亡:則是死亡當日。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保全」,婚後財產範圍是「現存」財產為原則,但如果夫或妻有為了減少對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有贈與或買賣…等減少自己財產行為,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而這個「撤銷權」,從夫或妻之一方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
5.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對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