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亦即,有與配偶以外之他人發生性交行為會構成通姦罪。
再依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配偶提出告訴,若配偶有縱容放任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出告訴。
在許多案件當中,對於另外一半外遇偷吃,通常被外遇者背叛的人大多都會提出法律告訴,而通姦罪又是告訴乃論罪,若是因為外遇者的求情而心軟的只撤銷對他的告訴,那剩下婚外情對象一個人承受這一些官司,是不是就顯得有失公平的狀態。
所以說,近期社會上出現了要把通姦除罪化,也是一個原因所在,畢竟在外遇事件裡,雙方都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必不是說要受傷害的一方考慮到外遇者的離開是否對這個家庭造成影響,而是應該要說,在外遇者選擇外遇時,就已經註定要讓這個家受到傷害了,所以這不是要不要原諒、復合的事,而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