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通姦罪是否要除罪化,在社會上有兩種聲音正互相拉持著,面對法律上所規定的條文,應用實務上,其實還是有一點落差。以實務上來看,通姦罪其實是男女都罰,但往往都是懲罰女性的居多,面對在外遇事件中,外遇者都能順利脫身,面對小三或小王一人獨自面對冗長的官司。面對通姦是否除罪化,以下有正反兩說:
一、支持通姦除罪化:
1.台灣的民主發展非常快速,在出版法、刑法100條等都已廢除,但列為刑法當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因此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
2.刑事處罰不應介入家庭生活,道德也不應用法律處罰。夫妻兩人的婚姻結合,是靠情感維繫及彼此經營,不須無限上綱國家介入,如此一來便太過父權思考了。
3.從法條來看,通姦罪形式上看似「性別平等」的男女都罰,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卻實質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樣的結果對女性不公平。
二、反對通姦除罪化:
1.台灣現行法律對已婚婦女已缺乏保障,包括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教養權,已對婦女相當不公平,若再將通姦除罪化,另一半配偶就可以為所欲為;在相關配套對已婚婦女的保障仍沒有完整的規劃下,就貿然將通姦除罪化,確實不妥。
2.台灣的通姦罪並未違反兩性平等原則,且大法官也做出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通姦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並不違憲。
3.由於家庭主婦多為經濟弱勢的一方,一旦發生丈夫外遇,刑法的存在還可協助配偶請求民事賠償,對弱勢的一方有雙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