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就是我們所謂的通姦(相姦)罪,廢除通姦罪的聲浪已經吵了很多年了,但都只聞樓梯響,原因在於民眾幾乎都反對,法務部近年來曾作過調查,超過82%的民眾反對,只有16%的人贊成廢除通姦罪,但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們作成決議廢除通姦罪(但最終也要立法院通過才算數),也同樣引起反彈,讓我們瞭解一下通姦的問題在哪吧!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
要怎麼證明通姦:
通姦罪關於告訴的特殊規定:
我們知道刑法上有告訴乃論的犯罪和公訴犯罪,告訴乃論就是被害人不告就沒事,例如傷害、誹謗、通姦等等都是,但通姦罪和其他告訴乃論犯罪不同的地方有兩個:
通姦的實務運用問題:
會偷吃的,以人類歷史經驗來看,以男性居多,所以婦女團體或婦權人士,會想說,要以刑法制裁偷吃的男生,這樣對原配老婆就有保障了。不過實務運作的通常結果,老婆一開始怒告老公和小三通姦,老公回家後跪算盤或主機板,又給老婆$$之類的補償,老婆事後就原諒老公了,撤回對老公的告訴,但因為效力不及於小三,而配偶的宥恕又限於提告前才會發生喪失告訴權的效果,所以剩下小三繼續被檢察官、法院追訴。
而這時候老公已犯過錯,好不容易得到老婆的原諒,當然要幫老婆了,所以變成老公和老婆一國,一起告小三,除了刑事通姦罪之外,也一起在民事上跟小三請求損害賠償,老公剛好當證人承認有通姦,爽哉也。雖然小三也有做錯事情,但實務上,小三很大比例是弱勢或沒經驗的年輕女性,最後被犧牲的就是小三了,甚至小三在跟老公交往時,是被告知沒有婚姻關係的(誰會去看身分證呢),反而罪魁禍首的外遇老公,卻置身事外,最後被處罰的幾乎都是女性,似乎不是立法原意和婦團要看到的結果。
另外有一說則認為,可惡的老公在外面強姦或誘姦小女生,小女生不敢提告強制性交,因為擔心強制性交證據不足沒成立,卻被壞老公的原配老婆反告通姦,通姦罪的存在會讓老公有恃無恐得強姦或誘姦別人(林奕含案),不過筆者認為這不算理由,但這是司法國是會議委員的意見。
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一般認為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但是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就能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嗎?似乎不是,一個人會通姦或想要通姦,通常代表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就已經破裂了,就算刑法處罰,破裂的家庭婚姻也回不來了,所以刑法沒辦法勝任這個「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的目的,加上種種實務運作的問題,才有主張通姦除罪化的聲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