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家徵信社王姓負責人在2015年間接受蔡姓人妻委託,提供1顆GPS衛星定位追蹤器、針孔攝影機,加裝座車保險桿、臥室內,以利她窺視丈夫私生活、掌握出軌證據。偷攝器材確實攝錄到人夫偷腥證據,但人夫發現被監視後,怒告該名徵信社人員涉犯妨害秘密罪並求償。
橋頭地院認為,該名徵信社人員違反人夫意願,任意在他車輛上加裝衛星追蹤器控制其行蹤,還提供蔡姓人妻針孔攝影機加裝臥室內,藉窺視達到捉姦目的,確實已侵害人夫生活隱私;法官認為,夫妻雙方應負忠貞義務,但並非一方有接受對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社交活動義務,對方不能藉口懷疑調查外遇,就擅自竊聽窺視,人夫求償有理。
然而,橋頭地院考量該名徵信社人員是受蔡姓人妻委託辦事,依情節輕重、侵害時間,判他應賠償被害人夫15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刑事部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意圖營利供給工具,便利他人窺視、竊錄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