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3年5月的醫糾法草案,定義醫療糾紛為,病人認為醫療行為有不良結果,而且應該要由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來負責,因此所產生的爭議。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約可分為3種,第1種是與醫療機構和解,第2種是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請調處。若以上2種方式都沒有辦法解決醫病間的爭議,最後還有第3種方式,就是司法救濟,也就是訴訟。
但對於病人或家屬來說,無論是和解、調解,還是訴訟,往往連具體發生了什麼事情、因為醫院或醫事人員的何項行為導致不幸的結果都難以清楚說明,更不用說如何蒐證與舉證。所以對於病患或家屬來說,可以蒐集的證據,最重要的就是病歷資料,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點滴袋、 藥袋、收據、同意書等等,都是能蒐集就蒐集的物證。
但只要牽扯到訴訟,就是一條漫漫長路,不管是蒐集證據,花時間去開庭、辯論,要解開一個事件的真相,不時還會受到謊言的攻擊,何況是醫療訴訟呢?要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往往醫療訴訟又是難以蒐證的案件,所以,尋求專業且有經驗人士的協助,相信會這件醫療糾紛,能撥開雲日間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