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走到最後,不一定會好聚好散。若是雙方鬧得不可開交,還需要上法庭來調解彼此之間的關係,就可以得知兩人大概是一翻兩瞪眼,完全不願意與對方好好溝通。而在監護權歸屬出爐之後,得到監護權的那方若是不願意依照規定讓對方探視孩子,要如何處理才好?
根據民法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探視權變更,來保障自己探視權的權益。探視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定期探視子女,若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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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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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子女監護贍養 | 視情況而定 | 視情況而定 | 子女監護贍養,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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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