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往往會因為急於與對方分開,在對方提出高額的撫養費用,仍然一口答應,為的只是讓對方趕緊簽字妥協,而去簽下自己辦不到的契約。在真正離婚過後,才發現沒辦法負擔得起這些費用,想要更改契約的內容,對方卻不領情,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
根據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及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所述,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但必須提出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以說服法官。
如果你的狀況是可以勉強負擔的,法院會未必會准予變更,即使法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扶養費,但如果不是無力負擔,法官會認為當事人於約定時,沒有自行斟酌好有無能力負擔其費用,不能事後才反悔,向法院要求變更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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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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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子女監護贍養 | 視情況而定 | 視情況而定 | 子女監護贍養,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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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