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被剝奪親權(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對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以及給付撫養費之義務。然而是否可以因為對方不給付撫養費用,就拒絕對方會見子女?答案是不行。因為對於子女之會見交往是基於身為父母天生即享有之權利,不會與給付撫養費之義務形成對待關係,因此不給付撫養費用仍然可以主張會見子女。
然而,如果對方是惡意不給付撫養費,而且又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會見子女將會嚴重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例如對方有暴力行為之跡象等),仍然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來改變原本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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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子女監護贍養 | 視情況而定 | 視情況而定 | 子女監護贍養,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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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