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或變更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聲請。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父母經濟能力、生活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何者為善意父母,並參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調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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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稱 | 調查人員 | 時間/日 | 費用 |
子女監護贍養 | 視情況而定 | 視情況而定 | 子女監護贍養,詳細報價視案件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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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 總金額的30%至50%,延長調查則視雙方需求而定 |
尾款 | 匯報蒐證資訊與結案報告,委託人支付剩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