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06-26 15:31:29)
如果自己的孩子亡故,祖父母能夠探視自己孫子嗎?日前,就有民眾碰到這樣的問題,要如何處理呢?
劉先生的情況,他的哥哥過世後,大嫂就不準劉先生的父母探望孩子。雙方其實沒有甚麼深仇大恨,但只因為一點點的口角跟誤會。讓雙方演變成現在的情況。加上大嫂不斷改變住居處。怎麼辦呢?大嫂可以這樣剝奪我們的探視權嗎?又要如何處理呢?
其實,民法的探視權是針對夫妻離婚情況。對於祖父母怎麼會面,其實並沒有法條明文規定。所以劉先生的父母,在現行法條下,沒有辦法要求大嫂一定要讓公婆探望孩子。不過,一再的搬家,對於未成年孩子的交友、心智發展或許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也許可以證明大嫂其實不是那麼適合擔任監護權人。而依照民法,父母不能行使時,祖父母自然是第一順位。以此要求法院改變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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