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04-02 15:20:02)
通姦絕對是法官判決雙方離婚的主因,此外,根據統計,目前台灣離婚的大部分原因,的確也是對方外遇。而根據民法1052條第一項之第二款,他方(被外遇那方)可向法院請求,此外,在時間上為知悉後六個月內。超過就不能告了。立達徵信社分享以下知識。
不少人問我們,如果離婚後,外遇方能不能跟小三或小王結婚呢?在以往,法律其實是不允許這樣作的。因為就算雙方結婚。前配偶可以在一年內要求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不過,這樣的作法報復性太強,反而跟法律上追求保護他人法益的宗旨不合。之後,這樣的法條被修正、刪除。因此在台灣目前現行法條。如果雙方通姦,之後被判決離婚。法律其實不管接下來的單身者要跟誰在一起。所以,相姦者是可以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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