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03-17 14:30:04)
男子帶小三上賓館,遭到妻子抓姦在床,辯稱是業務談公事,妻子還是堅持離婚。
這名30歲的王姓男子,與妻子結婚6年,育有一子,兩人都在外貿公司上班。
2008年,在兩人參加完一次公益活動後,王妻發現丈夫行蹤變得鬼祟,就連手機內的紀錄都刪得非常乾淨,
因此懷疑丈夫出軌,她決定雇用徵信社暗中調查,沒多久,果然查出丈夫與一名女子有曖昧。
隔年3月的某一天,王男吃過晚飯後,就像妻子謊稱要與朋友出去聚會,隨後變匆匆忙忙出門了。
隨後,王妻也接到徵信人員的回報,發現其丈夫與小三正前往一間賓館,王妻趕到現場後立刻報警。
一行人在房外等到警方抵達後,由民警協助破門,當場看見王男與女子坐在床上,王男一見到妻子後,慌亂得語無倫次。
事隔多日後,王妻向法院訴請離婚,而王男則表示要離婚可以,但是產權要平分,另外也表示與該女子只是業務關係,
王妻一聽更生氣了,並且拿出更多王男外遇的證據,還質問王男「談業務到賓館還要拖鞋嗎?」才讓王男低頭認錯。
最後,在法官的調解下,兩人最後同意離婚,並且將產權歸王妻所有,孩子則是由王男扶養。
心得:夫妻每天朝夕相處,要發現另一半有外遇其實很容易,從生活上的細節來觀察,想要抓到其實很簡單。
但是最困難得部分是,在證實令一半卻時有外遇時,在婚姻中該選擇去或留,都是非常難抉擇的問題,
同事想要在離婚時得到自己應得的,就必須掌握住卻時證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徵信社跟新聞一天到晚講通姦,到底通姦在法律上的認定為何呢?別擔心,立達徵信社跟您報告,在法律上通姦要如何判斷呢?
●一般所謂的通姦,在身分上就有限制,是只「有配偶」的人,如果雙方都沒結婚,那根本沒有通不通姦的問題,只要符合法定年齡跟你情我願,法律對於性生活並無意干涉。而有配偶是指婚姻關係沒有消失,如果已經離婚、或是配偶已經死亡,那其實並無觸犯通姦。
而依照目前法律,通姦是跟第三人的性行為,而且是「異性」間的性行為,如果第三者是外遇者的同性,只算猥褻行為。不算性行為的接觸。當然不算通姦。
如果上述條件都符合,那就是違反通姦罪。同樣都侵害了善良另一半的法益。也影響了正常的性生活跟社會善良風俗,照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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